天長市建筑業協會章程
****章 總 則
****條 本協會名稱為“天長市建筑業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由天長市建筑、裝飾、交通、路橋、構件、鋼結構、勞務、城市照明、環保、商品混凝土、園林綠化、監理、勘察設計、檢測、造價咨詢等企業自愿參加組成的社會團體,是經天長市民政局核準注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宗旨: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聯合全市建筑業單位,堅持以服務為宗旨,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推動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行業技術進步,推行行業健康發展,為我市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為振興天長市經濟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天長市城鄉規劃建設局的****,接受天長市民政局法人社團登記的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點在天長市天康大道建設大廈二樓西側。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市政府有關發展建筑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向市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和反映情況,促進本市建筑業的發展。
(二)開展對建筑業基礎資料的收集、統計和經營管理的調查研究,為制定發展建筑業的方針、政策、法規等提供依據;
(三)總結、交流和推廣建筑業在經營管理、科研、設計、施工以及改革等方面的經驗和成果;
(四)開展咨詢服務,收集、提供和組織、協調建筑、裝飾、交通、路橋、構件、鋼結構、勞務、城市照明、環保、商品混凝土、園林綠化、監理、勘察設計、檢測、造價咨詢等建筑業的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組織產品的評比、展銷和技術交流,推薦優秀產品;
(五)開展與兄弟縣(市)協會間的經濟、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活動;
(六)采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各類人員,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素質;
(七)編輯協會的刊物和信息資料;
(八)承辦政府主管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委托的事項;
(九)其他依法律、法規應當辦理的有益于本行業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具有法人資格的專門從事建筑、裝飾、交通、路橋、構件、鋼結構、勞務、城市照明、環保、商品混凝土、園林綠化、監理、勘察設計、檢測、造價咨詢等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生產許可證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承認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自愿申請,由理事會討論批準,均可接納為協會會員。
第八條 熱愛建筑業,德高望重的專家、學者和政府主管部門的****以及為發展建筑業做出貢獻的人員,經理事會批準,可聘名譽會長。
第九條 會員資格的取得:
(一)向協會提交入會申請書,秘書處審核資料和《入會登記表》及有關資料,辦理相關手續;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并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與協會管理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三)優先取得協會分發的資料;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其他依章程應當享有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章程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取消會員資格;單位或個人會員因故失去相應的法人或公民資格,由本協會秘書處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批準后予以注銷登記。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選舉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制定會費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在換屆時召開。有特殊情況時,經理事會批準,也可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會長任期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天長市城鄉規劃建設局審查并經天長市民政局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的繼任和增補;
(六)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決定聘任制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聽取并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
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的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1/3以上理事提議應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自愿申報。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應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1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天長市城鄉規劃建設局審查并經天長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天長市城鄉規劃建設局審查并經天長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4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的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
(三)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每年對本會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五)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協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應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依照國家和市民政局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發展協會所獲得的收入,百分之 七十 用于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用于本會的日常管理。事業費和管理費分別建賬。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的15日內,經天長市城鄉規劃建設局審查同意,并報天長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天長市城鄉規劃建設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天長市城鄉規劃建設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天長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天長市城鄉規劃建設局和天長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6年12月1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天長市建筑業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天長市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